丁丁从小就没了父母,是奶奶一手带大的,特别懂事、特别乖巧。在奶奶生病时丁丁一直照顾着奶奶。奶奶有三个儿子(丁丁的叔叔与伯伯)都不太孝顺,奶奶在“临走”前口头说想把财产全部留给丁丁可以吗?这就引出一个继承权的问题?
一、如何把财产指定给某人继承?民法典的指定继承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规定,如果当事人想指定某一人继承遗产的,可以订立遗嘱指定由谁来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订立遗嘱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方式。本文开头就是一个口头遗嘱,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关于口头遗嘱的一些规定。
(一)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如在正常情形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
2、因该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以书面遗嘱等形式订立遗嘱。凡遗嘱人能在该情形下,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不得口头遗嘱。再次,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目的在于保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
(二)口头遗嘱的程序: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可做记录,但记录内容因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修改、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录,以见证人记忆的为准。
由于口头遗嘱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遗嘱形式,并且口头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实性(或错误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种遗嘱形式,所以,一旦该危急情形解除,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如书面、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口头遗嘱这种形式是有效的,但是符合好多条件,否则不成立。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直接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