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的第九条
法律条文: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背景: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然而,当涉及公司股权等复杂财产时,还需要平衡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夫妻财产关系的保护。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纠纷。
举例:
情况一:正常转让股权
孙悟空和白骨精结婚后,孙悟空用夫妻共同财产入股了一家公司(30%),股权登记在孙悟空名下。后来,孙悟空决定将该公司30%股权转让给唐僧,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白骨精发现后,认为未经其同意,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要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孙悟空和唐僧恶意串通的,那么法院是不会认定合同无效的。
情况二:恶意串通转让股权
猪八戒和高翠兰结婚后,猪八戒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来,猪八戒为了报复高翠兰,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的朋友沙僧,并且两人约定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股权,目的是让高翠兰在离婚时无法获得应有的财产。高翠兰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如果法院查证属实,发现猪八戒和沙僧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则应当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总结:
1、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时,另一方不能仅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2、但如果存在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法院会支持另一方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性,也避免了夫妻一方通过恶意转让股权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