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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离婚

婚家解释(二)解读10:公司股权男方登记99%女方1%,离婚时也按这个比例分割吗?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的第十条法律条文: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的第十条

法律条文: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背景: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可能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并登记为股东。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如果双方对股权归属没有明确约定,一方可能试图依据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中的出资额来主张股权分割比例。这种要求是不合理,因为股权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和分割原则。

举例:

情况一:夫妻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离婚时股权分割

孙悟空和白骨精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均登记为股东,白骨精股权为1%,孙悟空股权为99%。离婚时,孙悟空希望按照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出资额比例分割股权,即孙悟空占99%,但白骨精不同意。起诉至法院,法院不会支持孙悟空要公司股权99%的请求。

情况二:法院综合考虑分割原则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在处理股权分割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如果白骨精是无过错方且承担了主要的家庭责任,法院可能会在分割股权时适当照顾她。
2、财产的具体情况:法院会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股权的价值以及双方对公司的贡献等因素。
3、是否折价补偿:如果一方希望保留股权,另一方希望获得补偿,法院可能会判决由持股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总结: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公司并登记为股东时,离婚分割股权不能仅依据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的出资额比例。法院将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财产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分割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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