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的第十三条
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背景:
在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可能会因争夺抚养权或其他原因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导致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更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
举例:
夫妻分居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法院如何处理?
孙悟空和白骨精因感情不和分居,孙悟空将儿子藏匿起来,拒绝让白骨精探望。白骨精向法院请求孙悟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院查明情况属实的,会支持白骨精的请求,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具体措施可能包括:
1、暂时确定抚养权:法院可能会暂时将抚养权判给白骨精,或者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决定由孙悟空或白骨精暂时直接抚养孩子。
2、协助履行监护职责:法院会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例如保障探望权。
备注:实务中,这种案子法院也很难处理。
总结: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父母冲突而影响其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