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法律条文: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背景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子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然而,如果父母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后,又以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主张处分行为无效,这种行为可能会影响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制。
解读
这几个前提一定要弄清楚:
1、父母出的钱
2、登记在孩子名下
3、父母卖了
4、父母向“买方”主张合同无效
结论:法院不会认为无效。
另外:这里没有规定是否侵害孩子的权益,孩子是否有权去起诉父母侵害其权益。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父母在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时,必须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举例
孙悟空和白骨精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他们的儿子“孙空空”名下。后来,孙悟空和白骨精决定出售这套房产,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完成了交易,卖给了唐僧。事后,孙悟空认为出售房产损害了“孙空空”的利益,向法院起诉认定与唐僧的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总结
第十五条明确了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法律效力。如果父母事后以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主张处分行为无效,法院将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