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八条
法律条文:
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解读
1. 背景与法律依据
非法律专业人士可能觉得很奇怪,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决定了他们之间是否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包括继承权等问题。因此,法院需要对“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进行认定。
这样是否就理解了,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很重要哦!
2. 认定标准
法院在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抚养教育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这是基础因素,通常要求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例如三年以上,才可能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生活照料:继父母是否在日常生活中对继子女进行了照料,例如照顾生活起居、提供医疗救治等。
家庭教育职责: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管教,例如辅导功课、参加家长会等。
抚养费承担:继父母是否支付了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3. 特殊情况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虽未长期共同生活(如继子女在寄宿制学校或继父母常年外出打工),但继父母仍负担了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并对其进行探望和关怀,也可能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行为显著多于其配偶,也可能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举例
情况一: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并承担抚养费
孙悟空与白骨精结婚后,孙悟空的继女(白骨精与前夫的女儿)与他们共同生活。孙悟空不仅承担了继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还经常辅导她的功课、参加家长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孙悟空与继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情况二:继父母未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担抚养费
猪八戒与高翠兰结婚后,猪八戒的继子(高翠兰与前夫的儿子)在外地寄宿学校读书。猪八戒定期支付继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并经常探望他。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可能认定猪八戒与继子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总结
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抚养教育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生活照料、教育职责和抚养费承担等因素。这一规定旨在平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继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避免因短暂或形式上的抚养行为而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这种判断认定,法官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且跟法官的理念、生活经验也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