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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解释(二)解读19: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解除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法律条文:第十九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解读

1.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解除

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是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婚姻关系解除后,这种关系也随之解除。

2. 例外情形

存在收养关系: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则不适用上述解除规则。收养关系一旦成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不受继父母离婚的影响。

共同生活:如果继子女仍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解除。

3. 继父母请求生活费的情形

在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如果继父母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他们可以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抚养教育情况:继父母是否曾对继子女进行长期的抚养和教育。
成年继子女的负担能力:继子女是否有能力承担生活费。

4. 排除情形

生活费的主张:如果继父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恶劣行为,法院将不支持其请求生活费的主张。

举例

情况一: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

孙悟空与白骨精结婚后,孙悟空的继女(白骨精与前夫的女儿)与他们共同生活多年。后来孙悟空与白骨精离婚,继女已成年且独立生活。孙悟空主张与继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法院会支持这一主张。

情况二:继父母请求生活费

猪八戒与高翠兰结婚后,猪八戒的继子(高翠兰与前夫的儿子)由猪八戒抚养长大。后来猪八戒与高翠兰离婚,继子已成年。猪八戒年老体弱,缺乏生活来源,请求继子给付生活费。法院会综合考虑猪八戒对继子的抚养教育情况以及继子的负担能力,依法判决是否支持。

总结

明确了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的规则,以及继父母在特定情况下请求生活费的条件。这一规定旨在平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保护继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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