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多学法律少吃亏 吴灵辉律师笔记
律师咨询电话
132-0574-7000
电话:132 0574 7000
经济/合同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合同履行不能,其是否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第一巡回法庭也出版了法官会议纪要。最高法院法官会议纪要所采纳的观点对于掌握裁判思路、裁判学理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第一巡回法庭也出版了法官会议纪要。最高法院法官会议纪要所采纳的观点对于掌握裁判思路、裁判学理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合同履行不能,其是否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甲说:不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B公司、C公司对《项目转让合同》不能履行负有过错,其签订合同时知晓A公司与李某在先签订有《协议书》的事实,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应有预见,其无权向A公司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乙说: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A公司和B公司、C公司对《项目转让合同》不能履行均具有过错,可按照过错比例酌情支持B公司、C公司主张的部分可得利益损失。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猜你喜欢
全站推荐阅读
最近更新
 
QQ在线咨询
工作时间
9:00 - 18:00
咨询热线
1320574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