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实务中还碰到这么一个案例,
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
说小张发现他自己的停车位上停着一辆别人的汽车,
打上面的挪车电话居然没有人接。
脾气本来就火爆的小张,
捡了一块石头就往车子身上打,
最后经鉴定:
造成人民币8000块钱的损失。
公安机关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
对他进行取刑事拘留的,
而公诉机关是以寻衅滋事罪对他进行公诉的。
本案中因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是8000块钱,
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比较轻,
定寻衅滋事罪会比较重。
最后的话,
公诉机关是以寻衅滋事罪对他进行公诉的,
小张其实是有点冤的,
但是他的这个行为确实是有点过激,
是有问题。
我是吴灵辉,法律很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