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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筑工人购买的意外伤害险,可不可以规避工伤保险责任?吴灵辉律师

西天公司----(发包)-->唐僧(无资质)----(雇佣)---->猪八戒(死者)。自2018年2月份至10月份,猪八戒受雇于被告唐僧,工资为180元 天。2018年10月3日下午,猪八戒在江苏南海公司位于启东市高新

【案件回放】

为建筑工人购买的意外伤害险,可不可以规避工伤保险责任,思维导图,吴灵辉律师

西天公司----(发包)-->唐僧(无资质)----(雇佣)---->猪八戒(死者)

自2018年2月份至10月份,猪八戒受雇于被告唐僧,工资为180元/天。2018年10月3日下午,猪八戒在江苏南海公司位于启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州路的办公楼、车间建设工程中工作时被坠落的方料砸到头部。2018年10月6日,猪八戒骑电瓶车发生单车交通事故,后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2018年10月9日,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处中队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猪八戒死亡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该所于2018年12月18日出具的鉴定意见载明:猪八戒的死因是重型颅脑外伤及胸部外伤,颅脑外伤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胸部外伤为死亡发生的次要原因;关于致伤方式及两次外伤在猪八戒死亡发生中的作用,摔跌作用不能引起头颅崩裂、轻度变形,摔跌作用不足以解释全部的胸部外伤,即头颅损伤和右胸背部损伤考虑系第一次外伤砸击所致,但在头颅和胸部已有外伤的基础上,身体摔跌致使面部、胸部受力完全能够加剧前述头颅和胸部也已有的外伤,这可能正是猪八戒单车事故发生后深昏迷、自主呼吸弱等病理学基础。

另查明,被告西天公司为猪八戒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朱八戒家属已获赔保险金10万元。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系倡导性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已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并不因此免除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建筑施工企业或实际施工人以投保人身份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变相成为该保险受益人的,有违立法目的,依法不予支持。

【问题】

为建筑工人购买的意外伤害险,能规避工伤保险责任吗?

【结论】

为建筑工人购买的意外伤害险,不能规避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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