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单位在2020年11月26日给我出具了〈2007年度一2013年度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差额明细表〉,少发我工资139938.49元,没有欠条字样,沒有公章,表也是本人签完字后单位留存,但允许手机拍照,单位向每位退休人员都出具了这种表,承认金额是单位计算的。 请问,这种表能否做为欠条,起诉单位偿还拖欠工资? 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另外,表下注明:以上金额不做为最后确认结果,最终以政府相关政策文件为准。这句话有什么影响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您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单位支付您拖欠的劳动报酬。标下注明的内容对于最终确定拖欠工资金额或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