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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能否成为劳动用工关系主体,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答:可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以成为劳动用工关系主体。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

答:可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以成为劳动用工关系主体。

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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