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不是劳动关系主体,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实际情况判断: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2)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法律依据: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一)、12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