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猪八戒与孙悟空在一份合同中约定“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多年后,双方因合同纠纷,猪八戒起诉到法院,法院给孙悟空发送达诉讼材料被退回。
【裁判要旨】
最高院,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送达地址约定诸如“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等内容的,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依据上述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被退回,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