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按照我们的理解,个人信息的关键特性在于可识别性,只要是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具体自然人的信息,不论其存储、记录的方式是何种,都可以认定为个人信息。
同时规定,匿名化处理后的个人信息因其不具有了可识别性而顺畅流通。建议把个人信息当作数据分级分类制度中的核心部分进行保护。
吴慧康律师提供稿件/吴灵辉律师编辑
时间:2021-08-26 来源:宁波律师 热力值: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按照我们的理解,个人信息的关键特性在于可识别性,只要是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具体自然人的信息,不论其存储、记录的方式是何种,都可以认定为个人信息。
同时规定,匿名化处理后的个人信息因其不具有了可识别性而顺畅流通。建议把个人信息当作数据分级分类制度中的核心部分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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