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标准要求,对于个人信息的同意只需获得用户的授权同意即可,但是对于敏感个人信息而言,企业还需要另外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而该次同意有更高的标准,即获得用户的“明示同意”。相对于授权同意而言,明示同意需要用户作出主动声明或肯定性动作,包括主动勾选☑等。
如果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涉及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收集的数据还将涉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敏感个人信息的基础上,这类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还需要再次获得个人明示同意。
吴慧康律师提供稿件/吴灵辉律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