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吴慧康律师提供稿件/吴灵辉律师编辑
时间:2021-08-26 来源:宁波律师 热力值: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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