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吴灵辉律师接到众多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咨询,比如涉及利用活泥鳅(活虾)钓鱼被判刑、捕捞2斤螺蛳被判刑,捕鱼船的船员被刑拘等。为此,本律师将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进行详细解读,旨在澄清法律误区,普及法律知识,以期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希望通过本次解读,能够为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非法捕捞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一、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这包括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水产资源繁殖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
二、四禁
1、禁渔期:
禁渔期是指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一段时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在禁渔期内,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2、禁渔区: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禁渔区的划定旨在保护水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和繁殖场所。
3、禁用的工具: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这些工具的使用会破坏水产资源,因此被法律所禁止。禁用工具还包括其他被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对水产资源有破坏性的捕捞工具。
4、禁用的方法: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这些方法会对水生生物造成严重伤害,破坏生态平衡,因此被法律明令禁止。使用这些方法捕捞水产品,即使数量不大,也可能因为对渔业资源的严重危害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三、情节严重: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要求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情况。
本期,先了解一下基本概念,下期我们将讲解具体的案例。
法条: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