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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男子带醉酒女子去房间 一审判强奸罪 二审改判强制猥亵罪

四川眉山,一男子在酒吧认识一喝醉酒的女子,后来带去了酒店房间。女子醒来发现没有穿衣服就报警,男子一审判强奸罪,二审改判强制猥亵罪。

四川眉山,一男子在酒吧认识一喝醉酒的女子,后来带去了酒店房间。女子醒来发现没有穿衣服就报警,男子一审判强奸罪,二审改判强制猥亵罪。
(来源: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某(女)跟朋友和亲戚一起在酒吧喝酒,喝醉后跟朋友走散,然后找旁边的廖某(男)借打火机抽烟,抽烟后呕吐物溅到了廖某身上。廖某带孙某去洗手间清洗,之后问其住所,由于孙某喝醉了,地址没有说清没有找到家,就带着孙某去了酒店房间。

第二天,孙女士醒来发现自己没有穿衣服、下体不适,就报警。

经警方询问后,廖某交代:看着醉酒的孙某没有忍住,脱了孙某的衣服,摸了孙某的隐私部位。警方也对房间内的物品进行固定,比如卫生纸、烟蒂、床单及地面上的毛发。

经鉴定,孙女士体内没有廖某的生物痕迹,卫生纸、廖某的内裤及孙某的内裤上同样没有廖某的生物痕迹。

经过审查起诉,检方以强奸罪对廖某提起公诉的。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廖某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2个月。

对于前述结果,廖某不服,遂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辩解孙某是醉酒清醒后与自己自愿发生的关系。

而与二审同级检察院认为在案证据认定廖某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但认定其构成强制猥亵罪证据充分。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廖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吴灵辉律师分析:

强奸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制猥亵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法律上有一个概念叫做法条竞合
比如:杀人行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剥夺生命,强奸行为=强制猥亵+性(行为)
本质上,强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猥亵,只是程度上比较重、猥亵的部位比较特殊,可以理解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本案,认定发生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但是退一个来讲,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证据已经够了。
从保护人权、疑罪从无的角度来讲,不能认定强奸罪,但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要充分考虑证据,可以做罪名辩护辩护,从重罪名辩护为轻罪名。比如,本案就可以做罪名辩护,不构成强奸罪,而只构成强制猥亵罪,辩护成功后从原来刑期3年,后来就变为2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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