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规定了【公司可以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除权】。
一、除权规定。明确了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进行【除权】,包括【表决权】,有效解决了过去对于未足额出资股东权利限制范围的争议。
二、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1、书面催缴。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书面催缴】。
2、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最少为【60】日。让被催缴人有履行的时间,宽限期有【最低】要求,无【最高】限制。
3、章程应当对宽限期作出规定。目的:防止大股东(大股东通常担任董事长)、董事会(董事)滥用权利,无限制扩大宽限期,公司章程应当对宽限期作出明确规定。
4、发出人为董事(会)。失权通知应当由董事会(董事)发出
5、书面形式。失权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6、失权股份的处理。
(1)转让
(2)减资注销
(3)其他股东缴纳。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按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7、失权异议期、救济途径。
(1)股东异议期为【30】日。
(2)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