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规定了【受让人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承担缴纳义务】。
一、适用情形(前提):
1、股东已经对公司进行了认缴出资,但出资期限尚未到达。
2、股东决定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
二、受让人义务:
1、受让人在接手股权的同时,也接手了原股东的出资义务,包括尚未到期的出资。
2、受让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3受让人应当在出资期限到达时,按约定数额缴纳出资。
三、转让人补充责任:
1、如果受让人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原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2、补充责任意味着转让人需要对受让人未缴纳的部分出资进行【补足】。
四、立法目的或原理:
1、规定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和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目的是【维护公司资本】的稳定,从而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确保公司能够正常运营,不会因为股东的出资不到位而受到影响。
五、受让人转让的注意事项:
1、在受让股权前,受让人应当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出资要求和期限。
2、受让人需要评估自己是否有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3、另外,受让人在转让股权时,应当与新的受让人明确出资义务的转移,并确保新的受让人了解并同意承担这些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