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规定了【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
当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其在公司中的控制权,【严重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时,其他股东可能会面临投资损失或权益受损。常见的情形如:控股股东有严重违反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不利于公司的交易、挪用公司资金、不公平地分配利润等。法律为了保护这些受损害股东的权益,允许他们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
1、保护小股东权益:防止小股东因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而遭受不公平的损失。
2、提供退出机制:对于那些不同意控股股东行为,且认为公司未来治理无法改善的股东,提供一种退出公司的方式。
3、维护公司治理结构:通过法律手段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制约,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促进合理补偿:确保受损害的股东能够根据其股权的真实价值获得合理的补偿。
5、防止利益冲突:避免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进行个人利益最大化而牺牲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总之,这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救济手段,用以纠正控股股东滥用权利造成的不公,并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