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勤勉义务与连带责任】
条款分析
1、责任主体:该条款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2、行为界定:所指的“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公司资金、内幕交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
3、指示与执行:如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上述行为,且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了这些指示,那么双方都将承担责任。
4、连带责任:一锅端,这意味着受害者(如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向任何一方追偿全部损失。
重要的法律意义: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通过法律手段防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