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卢某的兼职任务就是当A家政公司法定代表人,不需要上班,作为报酬,公司为她缴纳社保,余某还强调这份兼职没有风险。两个月后,卢某竟收到一张法院传票,成了被告,是公司的月嫂起诉她赔2万元。
案件回顾
大学生卢某的兼职任务就是当A家政公司法定代表人,不需要上班,作为报酬,公司为她缴纳社保,后A家政公司已被注销,但大学生卢某在注销时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因此,卢某作为A家政公司的投资人,应承担A家政公司对月嫂马某所负的债务。
宁波海曙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月嫂马某要求A家政公司支付报酬20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A家政公司于2020年4月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登记,现马某要求公司股东即卢某对公司所欠劳动报酬承担还款责任,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卢某向马某支付2万元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