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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董事长回应性侵儿媳案:生理功能受限!难道这就无法构成强奸罪吗?

其实,法律上故意犯罪有四种形态,所以那个爹即某董事长辩称生理功能受限仍然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比如强奸未遂、强奸中止。
 
 

近日,一条短视频传遍山东人的朋友圈,一名男子在山东淄博一家公司门前拉起横幅,敲锣大声喊道:“杨光金当着18个月的孙女面性侵儿媳妇!丧尽天良!我没有爹了,我爹是个畜生!我也没有家了!”

那个爹即某董事长是这样回应性侵儿媳案的:生理功能受限

本次我们不讨论案件事实,我们仅讨论“生理功能受限,能不能构成强奸罪呢?

我们平常所说的强奸罪,一般是指强奸即遂

其实,法律上故意犯罪有四种形态:

第一种、预备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预备犯是指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的特殊形态。
第二种、未遂犯。通俗地说,想继续犯罪,但无法犯罪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特殊形态。
第三种、中止犯。通俗地说,能继续犯罪,但不想犯罪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特殊形态。中止犯既可能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存在于犯罪实施阶段。
第四种、 当然就是既遂犯了。

所以那个爹即某董事长辩称生理功能受限仍然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比如强奸未遂、强奸中止

让正义多一点智慧,我是吴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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