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八戒与嫦娥未婚同居一年,未生育子女,后为解除同居关系,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猪八戒付嫦娥6万元,以后与嫦娥没有任何关系;嫦娥以后不再与猪八戒有任何来往,此协议自猪八戒付给嫦娥6万元时生效。
后来嫦娥起诉到法院称猪八戒没有履行付款承诺。猪八戒辩称,该合同是受胁迫所签,且该协议是附条件合同,合同未生效。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
第一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签订协议时猪八戒的父母、媒人孙悟空都在场,且猪八戒并未就其主张的受胁迫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警、未有其它证据证明受到胁迫,受胁迫不与认定。
第二点: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以猪八戒给付6万元作为解除同居关系的前提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猪八戒随时有权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故双方协议中关于附条件解除同居关系的约定无效。
第三点:双方协议约定的付款事项是对双方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处理,应为有效约定,猪八戒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让正义多一点智慧,我是吴灵辉。